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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业主维权之路--------------基层民主实践的过程

发表于2009-04-16
 想当初业主选房时,比较的是小区地段、房屋格局,无法比较物业服务质量。虽然按照有关的规定,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,由开发商选定物业公司,并且从表面看,每一份与物业公司签的合同都是“双方自愿同意的”。但是,有一个人们习焉不察的现象:“分散的同意”不一定是真实的同意。换言之,曾单独表示过同意的个人,一旦聚拢起来,可能形成“群体的不同意”。原因很简单,个人是无力的,但当他们聚合起来,就有了沟通,有了表达,有了共识。更何况法规规定,当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,业主们便有权重新选择物业公司。

按理说,由开发商选定物业公司并无不可,只要物业公司好好干,摆正自己的位置,以服务业主为宗旨,业主不会舍近求远。但是,很多物业公司在轻易取得“管理”地位后,往往以管理者自居,收取各种费用之后,却不愿提供令业主满意的服务。

第一,从不向业主汇报物业收入的流向,它或许认为,物业费的用途无需向业主们公示,因为那是它的钱,如何花是它的事,与业主无关。

第二,物业公司在小区内的经营收入,比如电梯里、楼道里的广告收入,从来没有分摊到业主头上,可电梯、楼道却都属于公摊面积。再比如,地上停车场,也属于业主公用面积,停车原本无需交纳费用,但物业公司聘请的停车管理公司,却把这部分费用装进了自己的腰包。

第三,小区安全也令人堪忧。防盗门经常损害,不能及时修理,门禁形同虚设,业主多次提醒,无人理睬。保安由物业公司聘请,由物业公司开支,似乎成了物业公司的私家卫队,不能用心保卫小区安全。

第四,随意在园区动工。物业公司容许他人在小区内打井。小区是业主的家,谁会同意外人在自家的“后花园”随意开工动土?打井也好,挖土也罢,随意开工,侵权扰民,但业主从未听过道歉的话,从未收到过任何补偿。

所以,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对抗过程,就是业主维权、复权的过程。

从成立业委会到自请物业公司,是业主最终成为自己主人的过程,也是基层民主实践的过程。
发表于2009-04-16
 
想当初业主选房时,比较的是小区地段、房屋格局,无法比较物业服务质量。虽然按照有关的规定,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,由开发商选定物业公司,并且从表面看,每一份与物业公司签的合同都是“双方自愿同意的”。但是,有一个人们习焉不察的现象:“分散的同意”不一定是真实的同意。换言之,曾单独表示过同意的个人,一旦聚拢起来,可能形成“群体的不同意”。原因很简单,个人是无力的,但当他们聚合起来,就有了沟通,有了表达,有了共识。更何况法规规定,当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,业主们便有权重新选择物业公司。

按理说,由开发商选定物业公司并无不可,只要物业公司好好干,摆正自己的位置,以服务业主为宗旨,业主不会舍近求远。但是,很多物业公司在轻易取得“管理”地位后,往往以管理者自居,收取各种费用之后,却不愿提供令业主满意的服务。

第一,从不向业主汇报物业收入的流向,它或许认为,物业费的用途无需向业主们公示,因为那是它的钱,如何花是它的事,与业主无关。

第二,物业公司在小区内的经营收入,比如电梯里、楼道里的广告收入,从来没有分摊到业主头上,可电梯、楼道却都属于公摊面积。再比如,地上停车场,也属于业主公用面积,停车原本无需交纳费用,但物业公司聘请的停车管理公司,却把这部分费用装进了自己的腰包。

第三,小区安全也令人堪忧。防盗门经常损害,不能及时修理,门禁形同虚设,业主多次提醒,无人理睬。保安由物业公司聘请,由物业公司开支,似乎成了物业公司的私家卫队,不能用心保卫小区安全。

第四,随意在园区动工。物业公司容许他人在小区内打井。小区是业主的家,谁会同意外人在自家的“后花园”随意开工动土?打井也好,挖土也罢,随意开工,侵权扰民,但业主从未听过道歉的话,从未收到过任何补偿。

所以,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对抗过程,就是业主维权、复权的过程。

从成立业委会到自请物业公司,是业主最终成为自己主人的过程,也是基层民主实践的过程。

发表于2009-04-16
 想当初业主选房时,比较的是小区地段、房屋格局,无法比较物业服务质量。虽然按照有关的规定,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,由开发商选定物业公司,并且从表面看,每一份与物业公司签的合同都是“双方自愿同意的”。但是,有一个人们习焉不察的现象:“分散的同意”不一定是真实的同意。换言之,曾单独表示过同意的个人,一旦聚拢起来,可能形成“群体的不同意”。原因很简单,个人是无力的,但当他们聚合起来,就有了沟通,有了表达,有了共识。更何况法规规定,当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,业主们便有权重新选择物业公司。

按理说,由开发商选定物业公司并无不可,只要物业公司好好干,摆正自己的位置,以服务业主为宗旨,业主不会舍近求远。但是,很多物业公司在轻易取得“管理”地位后,往往以管理者自居,收取各种费用之后,却不愿提供令业主满意的服务。

第一,从不向业主汇报物业收入的流向,它或许认为,物业费的用途无需向业主们公示,因为那是它的钱,如何花是它的事,与业主无关。

第二,物业公司在小区内的经营收入,比如电梯里、楼道里的广告收入,从来没有分摊到业主头上,可电梯、楼道却都属于公摊面积。再比如,地上停车场,也属于业主公用面积,停车原本无需交纳费用,但物业公司聘请的停车管理公司,却把这部分费用装进了自己的腰包。

第三,小区安全也令人堪忧。防盗门经常损害,不能及时修理,门禁形同虚设,业主多次提醒,无人理睬。保安由物业公司聘请,由物业公司开支,似乎成了物业公司的私家卫队,不能用心保卫小区安全。

第四,随意在园区动工。物业公司容许他人在小区内打井。小区是业主的家,谁会同意外人在自家的“后花园”随意开工动土?打井也好,挖土也罢,随意开工,侵权扰民,但业主从未听过道歉的话,从未收到过任何补偿。

所以,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对抗过程,就是业主维权、复权的过程。

从成立业委会到自请物业公司,是业主最终成为自己主人的过程,也是基层民主实践的过程。
发表于2009-04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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