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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住房公积金有望取来缴物业费

发表于2015-11-26
标签:住房公积金贷款 物业费 自住住房 公积金账户 住房公积金 

如何提取

送审稿提出将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,规定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七种情形:1.购买、建造、大修、装修自住住房的;2.离休、退休的;3.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4.出境定居的;5.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;6.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;7.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。

其中,符合购买、建造、大修、装修自住住房,偿还住房贷款本息,支付自住住房租金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几种情况的,还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。同时,因离休、退休;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;出境定居,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,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。

送审稿还指出,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,职工的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;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,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。

个体户也可以缴纳公积金

缴存政策

公积金缴存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,送审稿在这一块有两个“亮点”。

首先,明确提出了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,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。也就是说,今后可以以个人的形式缴纳住房公积金,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政策。

其次,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“限高保低”。缴存基数,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,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%,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,上限不应高于12%,下限不应低于5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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